第三十三条

有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实时监控、突发事件应对等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和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危险货物,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