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车客运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