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四)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五)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六)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巡游揽客。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干净、行驶安全和车内安静等良好乘坐环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