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