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车客运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