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负有学前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