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共育环境和氛围。

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