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儿童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保教费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