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