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