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