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