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出租屋自主申报、信息核采、隐患处理的工作机制,健全房屋编码和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创新出租屋管理服务手段,建设宜居安全的出租屋环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