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三节 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回报社会,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建设慈善之城。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慈善管理体制,建立智慧慈善服务平台,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