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