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二节 劳动就业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优化服务供给,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智慧化建设,提供覆盖全民、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