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一节 公共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配套政策,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