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一节 公共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办学,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