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信息化协同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卫生健康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