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使用未注册或者未备案在本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不具备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条件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三)使用医疗卫生人员在其取得的执业资质的专业范围以外开展执业活动;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执业活动;

(五)使用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其所取得执业资质以外的医疗执业活动;

(六)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的境外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七)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