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一)实施手术、输血、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创医疗美容项目、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的;

(二)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

(三)开展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

(四)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