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电子档案。执业电子档案纳入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管理,并向医疗卫生人员本人和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开放。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结果应当录入其执业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