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信息等内容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