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效

医疗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依法执业、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四)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