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并通知患方到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和检验样本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或者通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但是无法告知或者通知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