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