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