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没有进驻的;
(二)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政府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的;
(三)申请人申报材料完备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政务服务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
(六)委托、指派非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事项的。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