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资源出让、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活动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