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