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