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