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中心,并统一场所标识及名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按照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