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盗窃、损毁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