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开挖池塘、餐饮经营、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野炊、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清洗车辆、农机农具,在水体清洗衣物和其他物品;

(四)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五)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修建厕所、粪坑;

(七)截流取水;

(八)使用爆炸性、毒害性物质捕杀水生动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