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填写并保存实地查看记录:(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二)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