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将登记信息实时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永久保存,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