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二)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三)按照规定使用停车场,不得损坏场内设施、设备;(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五)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