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