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