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机动车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名称、泊位数量、运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期限和方式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四)公共停车场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及时将停车泊位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六)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