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允许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车辆免费停放,保障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免费停放标志。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