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允许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车辆免费停放,保障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免费停放标志。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