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条件;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
(四)道路周边的其他停车场已经满足停车需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并依职责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确需调整或者撤除的,除占道抢修、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或者撤除外,设置部门应当于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