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窨井盖;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标准。
在人行道上增设停车泊位的,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