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