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