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建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的代表组建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与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活动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