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