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条有效选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确认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