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