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

(二)每年选择三个以上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代表履职活动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规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协助代表及时答复选民来信、接待选民来访,依法组建代表小组,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八)统筹组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建设和管理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确定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

(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主席团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面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