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